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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國家名字能注冊商標嗎?
作者:洛陽優(yōu)瑞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2023-09-01 08:08:59
注冊商標無法阻擋,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了商標的重要性,都開始注冊商標,那么大概需要多長時間您是否了解呢?讓小編來簡單介紹一下:
1、商標查詢,這一步雖然是非必須的,但是,他對于注冊申請人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你注冊的商標與之前注冊的商標是相似或者是相同的,都會在洛陽商標注冊過程中遇到商標駁回的情況,所以說,商標查詢是非常有必要的。
2、申請文件準備
3、提交商標注冊的材料,并且繳納一定的商標注冊費用
4、商標形式審查(需要一個月左右)
5、下發(fā)商標受理通知書
6、商標會進入商標實質審查(12個月)
7、商標公告(3個月)
8、頒發(fā)商標證書注冊商標無法阻擋,通過上面的步驟分析,我們可以大概的得出,商標注冊所需要的時間一般是18個月左右就可以拿到商標注冊證書。
消費者實際混淆的證據(jù),既可能表明市場中消費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也可能因為不符合混淆可能性的要求,不能代表系爭商標所涉及的消費者群體的認知狀況,無法證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消費者實際混淆的證據(jù),既可能表明市場中消費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也可能因為不符合混淆可能性的要求,不能代表系爭商標所涉及的消費者群體的認知狀況,無法證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
同樣,即便原告在訴訟中無法提出實際混淆的證據(jù),也不一定就表明,市場中的消費者不可能對系爭商標發(fā)生混淆。那種認為原告不能夠在訴訟中提出實際混淆的證據(jù),就表明了市場中不可能發(fā)生混淆的觀點過于絕對化。實際上,原告在訴訟中提不出實際混淆的證據(jù),可能有各種原因,并不表明市場中的消費者不會發(fā)生混淆。
首先,當系爭商標所標示的商品價格較為低廉時,消費者通常會施加較低的注意程度,這就難免對商品的來源或關聯(lián)關系發(fā)生混淆,而發(fā)生混淆后由于商品的價格較低,消費者也可能不會在意或意識不到,或者即便知道了也不會去聯(lián)系商標權人或向有關部門投訴,這樣商標權人就很難獲得消費者實際混淆的證據(jù)。
其次,當原告和被告的商品在市場上共同存在的時間較短,或者被告的商品與原告的商品并不在同一個銷售渠道銷售,消費者也可能由于被告商品并未大量地在市場上銷售而沒有接觸到被告的商品,不會發(fā)生任何實際的混淆。這時在訴訟中要求原告提出實際混淆的證據(jù)就是勉為其難。
最后,即便原告和被告的商品在市場中共同存在了很長一段時間,消費者能夠接觸到原告和被告的商品,消費者也可能在發(fā)生混淆之后沒有向商標權人或有關部門進行投訴,甚至可能沒有意識到自己發(fā)生了混淆,在這種情況下,商標權人也很難收集到消費者發(fā)生實際混淆的證據(jù)??梢姡瑢β尻柹虡俗匀藷o法提出實際混淆的證據(jù),要結合具體的案情進行分析,不可以依此直接推斷市場中不存在消費者混淆可能性。
原則上,商標法并不要求商標權人提出實際混淆的證據(jù),當然也就不能夠從商標權人無法提出實際混淆證據(jù)的情況直接推導出混淆可能性不存在。實際上,很多法院確認商標注冊人無法提出實際混淆證據(jù)這種情況之后,一般都會結合原被告商品共存于市場中的時間、原被告商品的價格等因素去判定,考察實際混淆證據(jù)的缺乏是否是對混淆可能性不存在的有力證明。
如果原被告共存于市場中的時間足夠長,消費者還沒有發(fā)生實際的混淆,就可能暗示消費者已經(jīng)正確地區(qū)分了原被告的商標,不容易對系爭商標發(fā)生混淆。關于實際混淆證據(jù)的存在是否能夠說明原告的商標獲得了第二含義,也要結合具體的案情去判定。實際混淆證據(jù)的存在,并不能直接推定出消費者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法院還會結合具體的案情對實際混淆證據(jù)在混淆可能性判定方面的證明力進行考察。
同理,實際混淆的證據(jù)也無法直接推定原告的商標獲得了第二含義,法院也需要結合具體的案情對實際混淆的證據(jù)進行考察。如果有消費者確實發(fā)生了混淆,但這種混淆是零星的、個別的,或者是基于消費者自身的疏忽,這就無法代表相關消費者群體對系爭商標的認知狀況,不能表明相關消費者都會將原告的標識視為商標,表明原告商標獲得了第二含義。反之,如果雙方的商標在市場上共存了足夠長的時間,消費者實際混淆的證據(jù)也并非零星的、個別的現(xiàn)象,這就可以說明,原告的商標獲得了第二含義。
(1)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字體或設計、注音、排列順序不同,視為近似商標;
(2)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qū)別,視為近似商標;
(3)商標文字讀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體外觀近似,視為近似商標;(4)商標文字含義相同或近似,視為近似商標;
(5)商標文字由字、詞重疊而成,視為近似商標;
(6)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型號,視為近似商標;
(7)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產(chǎn)、銷售或使用場所的文字,視為近似商標;
(8)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文字,視為近似商標;
(9)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起修飾作用的形容詞或者副詞以及其他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視為近似商標;
(10)兩商標或其中之一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部分構成,其中顯著部分近似,視為近似商標;
(11)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文字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于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的,視為近似商標。市場未動,商標先行。對于發(fā)展中的任何一家企業(yè)而言,商標都是打開市場,樹立品牌的有力武器。
今天,我們聯(lián)系了一些想注冊商標的客戶。食品商標名稱具有吸引力,但因缺乏意義而無法注冊。那么,什么樣的情況屬于“意義缺失”,為什么“意義缺失”的商標不能得到洛陽商標注冊保護呢?商標法對商標規(guī)則的意義:注冊商標應當具有的意義在商標許可審查中是非常重要的。商標標識的意義是取得注冊的基礎和必要的前提條件之一。也可能直接影響商標的最終注冊。什么是商標意義?如何判斷商標是否具有重要意義?《商標法》第九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鮮明的特征,易于識別,不得與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抵觸。商標的意義不僅包括商標的可識別性,還包括與其他商標的區(qū)別。也就是說,商標的意義包括兩個基本要素:其自身的可識別性和與他人的可區(qū)別性。
因此,在確定一個標志是否具有重要意義時,必須考慮和分析其本身的構成、創(chuàng)意、指定商品或服務等因素。
一、判斷商標是否具有重要意義,首先要考慮商標的構成要素是否具有可識別性??勺R別性是商標發(fā)揮差異化功能的前提,也是成為注冊商標的基本要求。相關公眾不可能將某一商標認定為商標,從而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一般來說,普通消費者不會承認這個數(shù)字是商標,更不會認為它是商標。
二、商標標識的原創(chuàng)性是決定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的重要因素。需要強調的是,這里的“商標創(chuàng)意”是指商標本身的意義,具有意義的商標可能不具有創(chuàng)意,如“鋼琴”上使用的“長江”沒有創(chuàng)意,但可能具有意義,因此授權注冊;而“空調”上使用的“格力”商標,既有意義又有性。兩者區(qū)別的意義不僅在于此,還在于商標的意義判斷,這可能是決定爭議商標是否構成他人商標的復制、仿造和翻譯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他人在先商標缺乏原創(chuàng)性只是一般意義上的詞語,那么即使雙方的商標相同,也不能視為復制品。
三、商標標識是否具有顯著性,應當與特定的指定商品和服務相結合。從商標意義的角度看,商標可以分為三類:首先,有一些具有內在意義的符號,如捏造的文字,如“海爾”;二是缺乏具有內在意義的標識,如通用名或描述性符號,如“U盤”;三是通過使用獲得顯著的鑒別,如“兩面針”。對于具有內在意義的虛擬詞語,由于其具有很強的意義,不應考慮其與商品或服務的關系。如“海爾”、“康佳”等。一般認為,當商標的含義與商品的屬性關系最小時,商標的意義最強,反之,商標的意義最弱。例如,如果“蘋果”一詞不被視為一種產(chǎn)品,就不可能確定它作為商標注冊是否重要。
然而,將商品分析與不同的規(guī)格相結合將產(chǎn)生不同的結果或可能性。例如,“蘋果”在手機產(chǎn)品的使用中具有很強的意義,因為它的含義與產(chǎn)品屬性無關;如果在蘋果中使用,它將直接代表產(chǎn)品內容,在其他水果產(chǎn)品中也會出現(xiàn)誤認。在判斷一個商標是否具有重要意義時,除了上述因素外,還應以相關公眾的一般認知水平和實踐能力為前提,這樣才能更全面、準確、客觀地判斷一個商標是否具有重要意義?!渡虡朔ā返谑粭l、第十二條是注冊商標應當具有重要意義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一條規(guī)定只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下列直接代表商品質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等特性的標志,不得注冊為商標。前款所列商標經(jīng)使用取得顯著特征,易于識別的,可以注冊為商標。第十二條還規(guī)定,以立體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其形狀只能由商品本身的性質決定,取得技術效果所必需的商品形態(tài)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價值的商品形態(tài),不予登記。此外,在商標評審標準中,注冊商標應當具有顯著性,并具體列舉了其他十種不具有顯著性的情形:
(1)太簡單的線條,普通的幾何;
(2)過于復雜的單詞、數(shù)字、數(shù)字、字母或上述元素的組合;
(3)一個或兩個共同表達的字母;
(4)通用阿拉伯數(shù)字被指定用于按數(shù)字制作模型或產(chǎn)品編號的商品,但不通用或與其他元素結合并具有整體顯著特征的商品除外,或指定用于非模型或產(chǎn)品編號的商品除外產(chǎn)品編號;
(5)說明所用貨物的常用包裝、容器或裝飾圖案;
(6)單色;
(7)非原創(chuàng)性的、代表商品或者服務特點的短語或者句子,但原創(chuàng)性的、不受歡迎的或者與其他要素相結合的、具有整體特征的短語或者句子除外;
(8)行業(yè)或相關行業(yè)常用的貿易場所名稱;
(9)行業(yè)或相關行業(yè)常用的貿易術語或標志;
(10)企業(yè)的組織形式、行業(yè)名稱或簡稱。但上述法律規(guī)定并未明確什么是商標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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